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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计件工资制领取报酬后还能否领加班工资?
添加人:本站 加入时间:2006-9-29
案例:高某是某公司的员工,从事的具体工作是产品加工,公司对产品加工生产线的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度,高某的工资待遇也因此按每月产品加工量计算领取。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因产品订单不均匀,既有工作量安排不足的情况,也有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情况。按计件工资制度领取工资后是否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工 
作的加班工资? 

  高某虽然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但要求公司在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时支付加班工资。高某认为: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超时工作应计发加班费,但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 

  公司认为:高某的工作岗位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工资待遇已按每月实际工作量计发,高某现又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依据。高某对公司的说法表示异议,在多次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后,高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公司对高某的要求予以拒绝。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高某按计件工资制度领取工资后是否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 

  答:《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标准工作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在标准工时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该如何计算?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因此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即计件工资是以标准工时制度为计算基础。根据1994年原劳动部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基本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价单价的150%支付其工资。 

  因此,企业应当根据 “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的规定,调整计件工资单价,在计件工资的核算中体现出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本案中,由公司安排高某延长工作时间的,高某可以要求公司在计件工资基础上支付其延长工时工作的工资增加额,公司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度的延长工时工资支付规定调整计件工资标准,并支付高某延长工时期间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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