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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长期拖欠工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添加人:本站
加入时间:2006-9-29
编辑同志:
我与某企业道路工程处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该道路工程处承担了另一国道路面修建任务,工程处随即将前面工程的款项投入到下一个工程中使用,致使工程处资金紧张,造成我与其他工人8个月没有领到工资。我和其他工人多次找工程处索要工资,工程处的负责人只是讲企业经济困难,等下一个
工程完工后一并给我们结算。一来我们生活确实困难,二来我们也怕上当,不久前我们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到其它企业谋生。但该工程处既不开工资也不同意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读者赵军)
赵军同志:
道路工程处拖欠工资而又不同意和你们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十分错误的。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三)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还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同时,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三)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既包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的数额,也包括由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你所提出的该工程处已连续8个月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你的工资报酬,构成了对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权益的侵犯。而你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工程处不应当拒绝。如果遇到困难你们还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法官王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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